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
勞訴字第225號
原 告 邱德福
被 告 英格橡膠企業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劉順地 同
上
訴訟代理人 楊孟凡
律師
上列
當事人間給付薪資事件,本院於民國108年11月12日
言詞辯
論終結,判決如下:
主 文
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467,610元,及自民國107年6月14日起至
清償日止,
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。
被告應提繳新臺幣46,225元至勞動部勞工保險局設立之原告勞工
退休金個人專戶。
原告其餘之訴
駁回。
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百分之45,餘由原告負擔。
事實及理由
壹、程序部分
按訴狀送達後,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,但擴張或
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,不在此限,民事訴訟法第255
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。
本件原告提起訴訟,原聲明請求:
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(下同)150萬元,及自民國107年6
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
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,於變更聲明
為:被告應給付原告1,180,224元及自107年6月14日起至清
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。
核屬應受判決事項聲明
之減縮,
揆諸上揭規定,應予准許。
貳、實體部分
一、原告主張:
㈠、原告自民國92年8月18日至97年4月28日、103年8月13日至10
7年3月19日於被告公司任職。92年8月18日至97年4月28日
期
間,每日薪資為新臺幣(下同)1,350元,月薪為40,500元
【計算式:1350×30=40500】。103年8月13日至107年3月
19日期間,每日薪資為1,550元,月薪為46,500元【計算式
:1550×30=46500】。
惟被告公司將薪水高薪低報,現經
試算可取得勞保老年給付一次給付之金額為531,596元,若
以每月投保薪資45,000元計算,則原告可領取之金額為1,21
5,000元,已造成原告可取得之勞保老年給付金額短少683,4
04元。
㈡、又因被告將薪資高薪低報,造成雇主依法應提繳6%至勞工退
休金帳戶之金額亦短少,每月薪水約有23,000元之落差,若
以每月差額之23,000元計算,計有59個月短報,其數額為81
,420元。
㈢、103年8月13日至107年3月19日每個星期六都有上班,但是被
告並無給付薪資,計有180天,被告應給付之加班費為378,
720元(計算式:時薪263元×8小時/每日×180天=378,720
元)。星
期日及國定假日雖然是休假日,但
兩造之薪資制度
係屬月薪制,縱然休假雇主仍應給付薪資,但從薪資袋可看
出,被告並未給付,故請求
上開期間180天之星期日薪資,
並以每日1,550元計算,計279,000元。至於國定假日部分計
有80,600元薪資未付。
㈣、原告在任職期間,被告以原告生產未依標準流程,造成產品
及模具損傷,不當扣薪9,140元,然其實為公司老闆之要求
。
㈤、
並聲明:被告應給付原告1,180,224元,及自107年6月14日
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。
二、被告主張:
㈠、原告任職被告公司期間應係於92年8月18日就職至97年4月28
日離職,後又於103年8月13日就職至107年3月19日離職。而
就原告薪資計算方式係以「(工作天數×日薪)+(加班時
數×時薪×1.35)-勞健保自付額」,
非採月薪制,因此原
告主張伊係領取月薪,與事實不符。
㈡、原告指稱94年7月至97年4月間至被告公司任職,並認為被告
公司有高薪低報之情況,惟被告否認有高薪低報之情事,而
原告並未舉證證明上情,是原告之主張是否屬實,殊值懷疑
。再者,原告自97年4月從被告公司離職後
迄今已超過5年,
縱使原告於103年間再次任職於被告公司,亦已逾上開勞工
退休金條例第31條第2規定之時效,故本件原告此部分請求
並無理由。
㈢、按照勞動部網站資料
所載:「勞基法並未排除按時計酬者
適
用休息日工資照給之規定。然而,基本工資審議委員會在審
議每小時基本工資時,已考量部分工時工作之特性,將例假
日及因法定正常工時縮減所產生之休息日(本次修法納為法
定之休息日)應獲得之工資,納入計算;
易言之,按時計酬
者享有例假及休息日照給工資之權利,該工資已分別折算到
『每小時基本工資』中。因此,按時計酬者,勞資雙方如以
不低於140元(自108年1月1日起,每小時基本工資調整為15
0元)約定每小時工資額,其實就已經給付了勞動基準法第
39條所定例假日及休息日照給之工資,遇到例假或休息日未
出勤,毋須再行加給。至於按日計酬約定之日薪,於法定正
常工作時間內,如不低於每小時基本工資數額乘以工作時數
之金額,
比照按時計酬者辦理。」。而本件雙方之勞動契約
係以日薪計算,並以不低於法定最低時薪來計算日薪,故按
照上開勞動部之見解,被告公司並無須再給付原告例假日之
工資,然被告公司為體恤員工工作辛苦,於元旦、春節、雙
十節、228紀念日、清明節、勞動節、端午節及中秋節均會
發放薪資與原告,並無原告所述之事實,原告主張並無理由
。且由原告週六出勤
記錄可知,原告並非於每周周六均應出
勤,甚至自106年6月份至107年3月份間從未於週六、日出勤
,
足證被告公司要求員工於週六上班並非常態,僅係該月份
若工作量龐大,才會要求員工於週六上班。又,103年至105
年6月,因被告公司業績不佳,並無要求員工於週六上班之
情況,況原告並未提出任何證明以證其說,故原告此部分請
求無理由。
㈣、原告104年1月至107年3月之薪資數額表示意見如下:
⑴、原告部分薪資明顯經過竄改,不應為本件
裁判證據使用,而
原告104年之薪資應以勞保投保薪資認定之。
⑵、又關於年節之休假獎金,屬恩惠性給予,不應列為薪資計算
。其中:
⒈105年7月份:1天端午節休假獎金,非屬於工資,應
予以扣
除,是按原告所提薪資袋內容,該月薪資為51,870元【計算
式:53,420元-1,550元】。
⒉105年11月份:1天國慶日休假獎金此部分非屬於工資,應予
以扣除,是按原告所提薪資袋內容,該月薪資為49,725元【
計算式:53,420元-1,550元-3,800元】。
⒊106年1月份:1天元旦休假獎金及6天春節休假獎金,非屬於
工資,應予以扣除,是按原告所提薪資袋內容,該月薪資為
35,643元【計算式:46,493元-10,850元】。
⒋106年2月份:1天228紀念日休假獎金,非屬於工資,應予以
扣除,是按原告所提薪資袋內容,該月薪資為33,151元【計
算式:34,701元-1,550元】。
⒌106年4月份:1天清明節休假獎金,非屬於工資,應予以扣
除,是按原告所提薪資袋內容,該月薪資為42,184元【計算
式:44,534元-1,550元-800元】。
⒍106年5月份:1天勞動節、1天端午節休假獎金,非屬於工資
,應予以扣除,是按原告所提薪資袋內容,該月薪資為38,7
89元【計算式:43,889元-3,100元-2,000元】。
⒎106年10月份:1天中秋節及1天國慶日休假獎金,非屬於工
資,應予以扣除,是按原告所提薪資袋內容,該月薪資為
33,642元【計算式:36,742元-3,100元】。
⒏107年1月份:1天元旦休假獎金,此部分非屬於工資,應予
以扣除,是按原告所提薪資袋內容,該月薪資為32,684元【
計算式:34,234元-1,550元】。
⒐107年2月份:6天春節及1天228紀念日休假獎金,非屬於工
資,應予以扣除,是按原告所提薪資袋內容,該月薪資為
13,355元【計算式:
24,205元-10,850元】。
㈤、就勞動部勞工保險局保普老字第10860080990號函之計算方
式無意見,惟原告於107年3月退保前36個之平均薪資應為
31,312元,依法請求26個月之勞保老年給付數額為814,112
元,非勞保局上開函文所認定之1,006,434元。
㈥、原告於105年11月間因作業疏失造成模具損壞,使被告損失3
,800元,而於106年4月間因作業疏失使被告損失800元之材
料費用,非原告主張之2,800元,於106年5月間因作業疏失
使被告損失2,000元之材料費用,上開金額共計6,600元,然
因原告作業疏失導致被告受有以上損失,而被告在與原告溝
通後,原告承認係其本身作業疏失,同意以上開金額於每月
工資中抵銷,被告始於該月薪資中扣除上開金額。再者,薪
資袋為發薪時所領取,而薪資袋上均載明薪資明細,則原告
取得薪資袋後,若認為該月薪資有所短缺,必然會詢問被告
,但從未見原告向被告反應薪資短缺,亦可
反證原告自知上
開薪資扣款是為賠償公司損失,
而非薪資短缺。職是,原告
此部分請求並無理由。
㈦、並聲明:⑴
原告之訴駁回。⑵如受不利之判決,願供
擔保請
准
宣告免為假執行。
三、兩造同意爭執及不爭執事項如下:
㈠、不爭執事項
⒈原告自92年8月18日至97年4月28日、103年8月13日至107年3
月19日於被告公司任職。
⒉被告於92年8月18日至95年10月3日以每月16500元為原告投
保勞工保險;95年12月1日至97年4月28日以每月19200為原
告投保勞工保險;103年8月13日至104年6月30日以每月19,2
73元為原告投保勞工保險;104年7月1日至105年12月31日以
每月20008元為原告投保勞工保險;106年1月1日至106年12
月31日以21009元為原告投保勞工保險;自107年1月1日至
107年3月19日以22000元為原告投保勞工保險。
⒊兩造對於卷內打卡紀錄真正不爭執。
㈡、爭點
⒈原告主張
是以月薪計算工資,被告僅給付實際工作日數薪資
,就星期六、日、國定假日未給付薪資,應再給付原告,有
無理由?
⒉原告主張其每月工資40500元或46500元,被告高薪低報勞工
保險,致應提繳勞工退休金部分短少提繳,被告應提繳短少
之差額,有無理由?
⒊原告主張其每月工資40500元或46500元,被告高薪低報,致
其將來老人年金給付短少,被告應賠償短少之差額部分,有
無理由?
⒋原告主張其任職期間,被告不當扣薪9140元,請求返還,有
無理由?
⒌原告主張其星期六加班,被告未給付加班費,有無理由?
⒍原告請求被告應給付1,180,224元及自107年6月13日起至清
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,有無理由?
四、得
心證之理由
㈠、原告主張其係以月薪計算工資,每月工資於103年8月以前之
任職期間為40,500元,103年8月以後為46500元,而被告僅
支付其實際出勤日數薪資,而未給付之星期六、日、國定假
日薪資,請求被告應再給付此部分工資等語,為被告所否認
。而本,依據原告提出之104年至107年間薪資袋之記載,原
告工資之計算方式大致以:日勤日數X日給1500元+加班費-
健保費等,而日勤日數每月不等,以致每月月薪亦不同,依
此觀之兩造應係以原告實際工作日數,作為計算給付工資之
基礎,
堪可認定。
倘若原告如認兩造約定之每月工資應為40
,500元或46500元,而以薪資袋上已明載計算工資方式,為
何原告在被告公司任職之三、四年間均未提出質疑,顯與常
情有違。原告復未提出其他事證足證兩造確有約定工資係以
每月40,500元或46,500元計算,即難為其有利之認定。是本
件原告工資既以實際出勤日數計算,則原告主張其在92年8
月18日至97年4月28日、103年8月13日至107年3月19日任職
期間,星期六、日、國定假日縱未工作,被告亦應給付薪資
云云,應屬無據。
㈡、另原告請求星期六加班之加班費部分。本件依據原告提出之
薪資袋及內附之打卡紀錄可知,當月依據打卡紀錄,如有加
班情形,即於當月結算並記載於薪資袋上,是倘原告於星期
六有加班之情形,該加班費已於當月給付;此外,原告亦未
具體主張或舉證其於何年月日之星期六有加班事實,而被告
未給付之加班費之情形,則原告其星期六有加班費,請求被
告給付加班費,
亦屬無據。
㈢、另原告主張其在工作過程中因做壞產品,遭被告扣款共計91
40元,但係因被告趕工量產所致,不應對其扣款,因此請求
返還等語,據其所提出之薪資袋上之記載為證。惟依據原告
薪資袋,其中105年5月扣款1540元部分記載「扣1240料2K30
0」;105年6月扣款1000元部分記載「扣做無熟」105年11月
扣款3800元部分記載「模具」、106年4月扣款800、2000元
部分記載「料錢-三拐無熱」;106年5月扣款2000元部分記
載「20SUITE吸盤料錢」(見本院卷第104、105、107頁),
足見被告於當月給付薪資時已將扣款之理由記載於薪資袋上
,且原告
自承係因其做壞始遭扣款,其於受領薪資時對於扣
款之事由既未曾爭執或
異議,其於本件訴訟方主張係其做壞
產品係因被告趕工所致,既未提出證據證明,自
難認其請求
被告返還扣款9140元為有理由。
㈣、原告請求提繳勞工退休金部分:
⑴、雇主應為適用勞退條例之勞工,按月提繳退休金,儲存於勞
工保險局設立之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。雇主每月負擔之勞工
退休金提繳率,不得低於勞工每月工資百分之6,勞退條例
第6條第1項、第14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依同條例第31條第1項
規定,雇主未依該條例之規定按月提繳或足額提繳勞工退休
金,致勞工受有損害者,勞工得向雇主請求
損害賠償。該專
戶內之本金及累積收益屬勞工所有,僅於未符合同條例第24
條第1項所定請領退休金規定之前,不得領取。因此雇主未
依該條例之規定,按月提繳或足額提繳勞工退休金者,將減
損勞工退休金專戶之本金及累積收益,勞工之財產受有損害
,自得依該條例第31條第1項規定請求損害賠償;於勞工尚
不得請領退休金之情形,亦得請求雇主將未提繳或未足額提
繳之金額繳納至其退休金專戶,以
回復原狀(最高法院101
年度
台上字第1602號判決意旨
參照)。又按雇主應置備勞工
工資清冊,將發放工資、工資各項目計算方式明細、工資總
額等事項記入。工資清冊應保存五年。勞基法第23條第2項
定有明文。又當事人無正當理由不從提出文書之命者,法院
得審酌情形認
他造關於該文書之主張或依該文書應證之事實
為真實。民事訴訟法第345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
⑵、關於原告在92年8月18日至97年4月28日任職被告公司期間,
原告既未提出任何薪資資料證明該期間每月工資數額,且已
逾被告依法保存工資清冊之年限,則無何事證足認原告主張
其每月工資為40500元或被告有低報工資而未足額提繳勞工
退休金之情事,自無從准許原告之請求。
⑶、關於原告103年8月13日至107年3月19日任職被告公司期間,
據原告提出標示104年度之薪資袋5紙、105年至107年之薪資
袋等為證,被告雖僅承認標示105年6月以後薪資袋之真正,
並主張原告在薪資袋上有塗改之情形,而否認其真正等語。
惟被告依上開勞基法之規定保存工資清冊5年之義務,經本
院命其提出而無正當理由未提出,
即有未合。再者,觀之原
告在薪資袋塗改係年月部分,據原告稱,因被告交給伊時未
記載年月,其事後須以回想方式記錄。而
參諸年月份有塗改
部分(即104年1月、4月、5月、105年3月、5月)之薪資袋
,其內容有關日勤、公休、總數、日給、加班、應支金額合
計、健保費扣款、應扣金額合計部分記載並無塗改,且記錄
方式一致,應屬在被告任職公司時之薪資袋
無訛,而上開年
月份雖有塗改,然係原告關於究係何月份之薪資記憶未清所
為,惟未必屬錯誤,是被告既未能提出工資清冊以釐清正確
月份,則應以原告主張為真實。再者,原告未提出103年8月
至12月份及105年1月份之薪資袋;另僅提出104年度5個月份
薪資袋,關於此期間之薪資,被告本有義務提出工資清冊卻
未提出,則衡以原告其餘薪資袋顯示之工作情形,及一般週
休二日之情形,則每月應以工作日數約為22日計算【至103
年8月月份因原告自13日始任職,該月份之工作日數扣除星
期六、日為13日】;又本件兩造係以原告實際工作日數計算
工資,則被告主張原告於年節未上班,而給付部分,應屬年
節獎金,應屬可信。則依原告薪資袋、打卡紀錄及上揭說明
,原告自103年8月13日起至107年3月19日止之工作日數及受
領薪資
等情,即如附表一所示。
⑷、再者,兩造關於原告任職期間之103年8月13日至104年6月30
日以每月19,273元為原告投保勞工保險;104年7月1日至105
年12月31日以每月20008元為原告投保勞工保險;106年1月1
日至106年12月31日以21009元為原告投保勞工保險;自107
年1月1日至107年3月19日以22000元為原告投保勞工保險等
節,另被告實際提繳勞工退休金數額如附表一「實際提繳數
額欄所示,為兩造所不爭,並有原告已繳納勞工個人專戶明
細在卷
可憑(見司促卷第35至44頁),惟原告每月工資較被
告投保勞保數額為高,則被告應依原告實際領取之如附表一
每月工資欄所示金額,再依勞保險投保薪資分級表規定等級
之應投保數額之6%,即為被告應為原告提繳之勞工退休金數
額,依此計算,不足部分,被告依法仍應提繳其差額如附表
一「得請求提繳差額」欄所示,共計46,225元,故原告主張
其受有該金額之損害,
洵屬有據。又原告雖請求被告給付金
額,惟原告尚未符合領取退休金規定,則依上開說明,應得
請求雇主即被告將未足額之46,225元提繳至其勞工退休金專
戶,以回復原狀,應予准許。
㈤、原告請求因被告短報每月投保薪資,致其得請領之老年年金
短少之損失,被告應賠償部分:
⑴、依勞工保險條例第19條第2項至第4項規定以現金發給之保險
給付,其金額按被保險人平均月投保薪資及給付標準計算‧
‧‧。前項平均月投保薪資之計算方式如下:一、年金給付
及老年一次金給付之平均月投保薪資:按被保險人加保期間
最高六十個月之月投保薪資予以平均計算;參加保險未滿五
年者,按其實際投保年資之平均月投保薪資計算。但依第58
條第2項規定選擇一次請領老年給付者,按其退保之當月起
前三年之實際月投保薪資平均計算;參加保險未滿三年者,
按其實際投保年資之平均月投保薪資計算‧‧‧第2項保險
給付標準之計算,於保險年資未滿一年者,依其實際加保月
數按比例計算;未滿三十日者,以一個月計算。另勞工保險
條例第58條:年滿六十歲有保險年資者,得依下列規定請領
老年給付:一、保險年資合計滿十五年者,請領老年年金給
付。二、保險年資合計未滿十五年者,請領老年一次金給付
‧‧‧。同條例第58條之2第2項規定:符合第58條第1項第1
款及第5項所定請領老年年金給付條件而延後請領者,於請
領時應發給展延老年年金給付。每延後一年,依前條規定計
算之給付金額增給百分之四,最多增給百分之二十。被保險
人保險年資滿十五年,未符合第58條第1項及第5項所定請領
年齡者,得提前五年請領老年年金給付,每提前一年,依前
條規定計算之給付金額減給百分之四,最多減給百分之二十
。勞工保險條例第59條:依第58條第1項第2款請領老年一次
金給付或同條第2項規定一次請領老年給付者,其保險年資
合計每滿一年,按其平均月投保薪資發給一個月;其保險年
資合計超過十五年者,超過部分,每滿一年發給二個月,最
高以四十五個月為限。被保險人逾六十歲繼續工作者,其逾
六十歲以後之保險年資,最多以五年計,合併六十歲以前之
一次請領老年給付,最高以五十個月為限。按勞工保險條例
第72條第3項規定:投保單位違反本條例規定,將投保薪資
金額以多報少或以少報多者‧‧‧勞工因此所受損失,應由
投保單位賠償之。
民法第184條第2項:違反保護他人之
法律
,致生損害於他人者,負賠償責任。
⑵、查,原告為00年0月00日出生,自72年11月5日起斷續加保至
107年3月19日退保,年滿59歲,保險年資合計20年又166日
(以20年6個月計),已符合請領減給老年年金給付及一次
請領老年給付資格;依據被告實際為原告投保之情形,原告
如申請一次請領老年給付,按107年3月退保當月起前3年之
實際平均月投保薪資20,446元,發給26個月,得領取之金額
為531,596元等情,有勞動部勞工保險局108年6月20日保普
老字第10860080990號函在卷
可稽(見本院卷第338頁)。惟
依據原告每月領取工資數額,被告自107年3月退保當月起前
3年之每月應投保薪資即如附表二所示,則依此計算被告自
107年3月退保當月起前3年之平均月投保薪資為38,431元(
元以下四捨五入)。因此,原告如申請一次請領老年給付,
其得領取之數額應為38,431元x26個月=999,206元。則原告
主張其因被告少報投保薪資金額致其得短少請領老年年金給
付467,610元【999,206元-531,596元=467,610元】,依
前揭
規定,請求被告賠償,應屬有據。
⑶、按給付有確定期限者,
債務人自期限屆滿時起,負遲延責任
。給付無確定期限者,債務人於
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,經其
催告而未為給付,自受催告時起,負遲延責任。其經
債權人
起訴而送達訴狀,或依
督促程序送達
支付命令,或為其他相
類之行為者,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。民法第229 條第1 項、
第2 項定有明文。又遲延之債務,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,債
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
遲延利息。但約定利率較高者
,仍從其約定利率。應付利息之債務,其利率未經約定,亦
無法律可據者,週年利率為百分之5 ,民法第233 條第1 項
、第203 條亦有明文。本件原告等對被告之債權,核屬無確
定期限之給付,原告於107年6月13日於調解時請求被告給付
,而被告仍未給付,當負遲延責任。是原告主張被告應自10
7年6月14日起算年息百分之5之法定遲延利息,
核無不合。
五、
綜上所述,原告請被告應提繳46225元至其勞工退休金專戶
;及請求被告應給付467,610元,及自107年6月14日起至清
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,均為有理由,應予准許
;逾上開範圍之請求,為無理由,應予駁回。
六、本件事證
已臻明確,兩造其餘之攻防方法,經審酌後,認與
判決結果無影響,
無庸逐一論述,併此敘明。
七、據上論結,原告之訴一部有理由,一部無理由,應依民事訴
訟法第79條,判決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2 日
民事勞工法庭 法 官 李慧瑜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
如對本判決上訴,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之
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
提出上訴狀。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,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
費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2 日
書記官 張雅如
附表一:
103年度
┌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┐
│年月份 │① │②實際工作│③年節獎金│④加班費│⑤扣款 │⑥被告實際│⑦實際提繳│⑧每月工資│⑨應投保│⑩應提繳│得請求提繳差│
│ │工作日數│日數工資 │ │ │ │投保數額 │數額 │②+④-⑤ │數額 │數額 │額(⑩-⑦) │
├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103年8月 │13日 │20150元 │ -- │ -- │ -- │19273元 │1156元 │20150元 │21000元 │1260元 │104元 │
├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103年9月 │22日 │34100元 │ -- │ -- │ -- │19273元 │1156元 │34100元 │34800元 │2088元 │0元 │
├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103年10月 │24日 │34100元 │ -- │ -- │ -- │19273元 │1156元 │34100元 │34800元 │2088元 │932元 │
├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103年11月 │22日 │34100元 │ -- │ -- │ -- │19273元 │1156元 │34100元 │34800元 │2088元 │932元 │
├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103年12月 │22日 │34100元 │ -- │ -- │ -- │19273元 │1156元 │34100元 │34800元 │2088元 │932元 │
└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┘
104年度
┌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┐
│年月份 │① │②實際工作│③年節獎金│④加班費│⑤扣款 │⑤被告實際│⑥實際提繳│⑧每月工資│⑨應投保│⑩應提繳│得請求提撥差│
│ │工作日數│日數工資 │ │ │ │投保數額 │數額 │②+④-⑤ │數額 │數額 │額(⑩-⑦) │
├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104年1月 │24日 │37200元 │元旦 │8000元 │ -- │19273元 │1156元 │45200元 │43900元 │2643元 │1478元 │
│ │ │ │1550元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
├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104年2月 │15日 │12,250元 │ │ │ -- │19273元 │1156元 │12250元 │19273元 │1156元 │0元 │
├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104年3月 │24日 │37200元 │ │7000元 │ -- │19273元 │1156元 │44200元 │43900元 │2643元 │1478元 │
├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104年4月 │22日 │34100元 │ │ │ -- │19273元 │1156元 │34100元 │34800元 │2088元 │932元 │
├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104年5月 │22日 │34100元 │1550元 │6000元 │ -- │19273元 │1156元 │40100元 │42000元 │2520元 │1364元 │
├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104年6月 │24.5日 │37975元 │1550元 │6500元 │ -- │19273元 │1156元 │44475元 │43900元 │2643元 │1478元 │
├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104年7月 │22日 │34100元 │ │ │ -- │20008元 │1200元 │34100元 │34800元 │2088元 │888元 │
├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104年8月 │22日 │34100元 │ │ │ -- │20008元 │1200元 │34100元 │34800元 │2088元 │888元 │
├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104年9月 │22日 │34100元 │ │ │ -- │20008元 │1200元 │34100元 │34800元 │2088元 │888元 │
├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104年10月 │20.5日 │31775元 │國慶日 │6000元 │ -- │20008元 │1200元 │37775元 │38200元 │2292元 │1092元 │
│ │ │ │1550元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
├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104年11月 │22日 │34100元 │ │ │ -- │20008元 │1200元 │34100元 │34800元 │2088元 │888元 │
├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104年12月 │22日 │34100元 │ │ │ -- │20008元 │1200元 │34100元 │34800元 │2088元 │888元 │
└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┘
105年度
┌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┐
│年月份 │① │②實際工作│③年節獎金│④加班費│ ⑤扣款 │⑥被告實際│⑦實際提繳│⑧每月工資│⑨應投保│⑩應提繳│得請求提撥差│
│ │工作日數│日數工資 │ │ │ │投保數額 │數額 │②+④-⑤ │數額 │數額 │額(⑩-⑦) │
├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105年1月 │22日 │34100元 │ │ │ -- │20008元 │1200元 │34100元 │34800元 │2088元 │888元 │
├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105年2月 │4日 │15500元 │ │1500元 │ -- │20008元 │1200元 │17000元 │20008元 │1200元 │0元 │
├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105年3月 │24日 │38750元 │ │6000元 │ -- │20008元 │1200元 │44750元 │45800元 │2748元 │ │
├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105年4月 │26日 │40300元 │ │8000元 │ -- │20008元 │1200元 │48300元 │45800元 │2748元 │1548元 │
├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105年5月 │25日 │40300元 │ │6000元 │扣1540元 │20008元 │1200元 │44606元 │45800元 │2748元 │1548元 │
├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105年6月 │25日 │38750元 │ │9135元 │扣1000元 │20008元 │1200元 │45885元 │45800元 │2748元 │1548元 │
├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105年7月 │26日 │40300元 │端午節 │11570元 │ -- │20008元 │1200元 │51870元 │45800元 │2748元 │1548元 │
│ │ │ │1550元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
├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105年8月 │27日 │41850元 │ │13354元 │ -- │20008元 │1200元 │55204元 │45800元 │2748元 │1548元 │
├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105年9月 │22.5日 │36425元 │ │11934元 │ -- │20008元 │1200元 │48359元 │45800元 │2748元 │1548元 │
├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105年10月 │25日 │38750元 │ │12827元 │ -- │20008元 │1200元 │51577元 │45800元 │2748元 │1548元 │
├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105年11月 │25.5日 │39525元 │國慶日 │14000元 │扣3800元 │20008元 │1200元 │49725元 │45800元 │2748元 │1548元 │
│ │ │ │1550元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
├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105年12月 │26日 │40300元 │ │8811元 │ -- │20008元 │1200元 │49111元 │45800元 │2748元 │1548元 │
└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┘
106年度
┌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┐
│年月份 │① │②實際工作│③年節獎金│④加班費│ ⑤扣款 │⑥被告實際│⑦實際提繳│⑧每月工資│⑨應投保│⑩應提繳│得請求提撥差│
│ │工作日數│日數工資 │ │ │ │投保數額 │數額 │②+④-⑤ │數額 │數額 │額(⑩-⑦) │
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
├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106年1月 │20日 │31000元 │元旦、春節│4643元 │ -- │21009元 │1261元 │35643元 │36300元 │2178元 │917元 │
│ │ │ │10850元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
├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106年2月 │18.5日 │28675元 │228紀念日 │4476元 │ -- │21009元 │1261元 │33151元 │33300元 │1998元 │737元 │
│ │ │ │1550元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
├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106年3月 │27日 │41850元 │ │8430元 │ -- │21009元 │1261元 │50280元 │45800元 │2748元 │1478元 │
├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106年4月 │23日 │35650元 │清明節 │7334元 │扣款800元 │21009元 │1261元 │42184元 │43900元 │2634元 │1373元 │
│ │ │ │1550元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
├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106年5月 │22.5日 │34875元 │勞動節、端│5914元 │扣款2000元│21009元 │1261元 │38789元 │40100元 │2406元 │1145元 │
│ │ │ │午節3100元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
├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106年6月 │22日 │34100元 │ │6633元 │ -- │21009元 │1261元 │40733元 │42000元 │2520元 │1259元 │
├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106年7月 │21日 │32550元 │ │7250元 │ -- │21009元 │1261元 │39800元 │40100元 │2406元 │1145元 │
├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106年8月 │22.5日 │334875元 │ │7514元 │ -- │21009元 │1261元 │42389元 │43900元 │2634元 │1373元 │
├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106年9月 │20日 │31000元 │ │6534元 │ -- │21009元 │1261元 │37534元 │38200元 │2292元 │1031元 │
├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106年10月 │18日 │27900元 │中秋節、國│5742元 │ -- │21009元 │1261元 │33642元 │34800元 │2088元 │827元 │
│ │ │ │慶日3100元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
├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106年11月 │18日 │27900元 │ │5220元 │ -- │21009元 │1261元 │33120元 │33300元 │1998元 │737元 │
├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106年12月 │16日 │24800元 │ │3654元 │ -- │21009元 │1261元 │28454元 │28800元 │1728元 │467元 │
└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┘
107年度
┌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┐
│年月份 │① │②實際工作│③年節獎金│④加班費│⑤扣款 │⑥被告實際│⑦實際提繳│⑧每月工資│⑨應投保│⑩應提繳│得請求提撥差│
│ │工作日數│日數工資 │ │ │ │投保數額 │數額 │②+④-⑤ │數額 │數額 │額(⑩-⑦) │
├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107年1月 │18日 │27900元 │元旦1550元│4784元 │ -- │22000元 │1320 │32684元 │33300元 │1998元 │678元 │
├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107年2月 │8日 │12400元 │春節、228 │955元 │ -- │22000元 │1320 │13355元 │22000元 │1320元 │0元 │
│ │ │ │共10850元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
├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107年3月 │6日 │9300元 │ │476元 │ -- │22000元 │未提繳 │9776元 │22000元 │587元 │587元 │
└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┘
附表二
104年度 105年度
┌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┐ ┌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┐
│年月份 │應投保數│ │年月份 │應投保數│
│ │額 │ │ │額 │
├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┤ ├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┤
│104年4月 │34800元 │ │105年1月 │34800元 │
├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┤ ├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┤
│104年5月 │42000元 │ │105年2月 │20008元 │
├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┤ ├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┤
│104年6月 │43900元 │ │105年3月 │45800元 │
├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┤ ├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┤
│104年7月 │34800元 │ │105年4月 │45800元 │
├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┤ ├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┤
│104年8月 │34800元 │ │105年5月 │45800元 │
├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┤ ├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┤
│104年9月 │34800元 │ │105年6月 │45800元 │
├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┤ ├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┤
│104年10月 │38200元 │ │105年7月 │45800元 │
├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┤ ├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┤
│104年11月 │34800元 │ │105年8月 │45800元 │
├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┤ ├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┤
│104年12月 │34800元 │ │105年9月 │45800元 │
└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┘ ├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┤
│105年10月 │45800元 │
├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┤
│105年11月 │45800元 │
├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┤
│105年12月 │45800元 │
└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┘
106年度 107年度
┌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┐ ┌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┐
│年月份 │應投保數│ │年月份 │應投保數│
│ │額 │ │ │額 │
├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┤ ├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┤
│106年1月 │36300元 │ │107年1月 │33300元 │
├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┤ ├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┤
│106年2月 │33300元 │ │107年2月 │22000元 │
├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┤ │ │ │
│106年3月 │45800元 │ ├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┤
├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┤ │107年3月 │22000元 │
│106年4月 │43900元 │ └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┘
├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┤
│106年5月 │40100元 │
├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┤
│106年6月 │42000元 │
├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┤
│106年7月 │40100元 │
├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┤
│106年8月 │43900元 │
├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┤
│106年9月 │38200元 │
├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┤
│106年10月 │34800元 │
├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┤
│106年11月 │33300元 │
├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┤
│106年12月 │28800元 │
└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┘
107年度
┌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┐
│年月份 │應投保數│
│ │額 │
├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┤
│107年1月 │33300元 │
├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┤
│107年2月 │22000元 │
│ │ │
├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┤
│107年3月 │22000元 │
└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