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7年度
勞訴字第231號
上 訴 人 張伶如
被
上訴人 奧帝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歐元黃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確認
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,上訴人提起上訴到
院。查
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(下同)5,202,240 元【計算
式:(36,000 元+5,174 元+2,178 元)1210=5,202,240
元】,應徵第二審
裁判費78,868元;然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
規定,暫免徵收二分之一。從而,上訴人應先繳納第二審裁判費
之二分之一即39,434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,
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,如數向本院繳納,毋得延誤,
逾期即
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7 日
民事勞工法庭 法 官 蔡嘉裕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
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,
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,000 元;命補繳
第二審裁判費部分,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7 日
書記官 許瑞萍