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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7 年度勞訴字第 231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8 年 08 月 27 日
裁判案由:
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7年度勞訴字第231號 上 訴 人 張伶如 被上訴人  奧帝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歐元黃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,上訴人提起上訴到 院。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(下同)5,202,240 元【計算 式:(36,000 元+5,174 元+2,178 元)1210=5,202,240 元】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8,868元;然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 規定,暫免徵收二分之一。從而,上訴人應先繳納第二審裁判費 之二分之一即39,434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, 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,如數向本院繳納,毋得延誤, 逾期即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8   月  27  日          民事勞工法庭  法  官  蔡嘉裕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,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,000 元;命補繳 第二審裁判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8   月  27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許瑞萍