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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7 年度勞訴字第 245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8 年 02 月 13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資遣費等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勞訴字第245號 原   告 林昕雅 訴訟代理人 陳國偉律師 被   告 礽豐國際餐飲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瑞宏 訴訟代理人 王翠瓊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資遣費等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。 理 由 一、本件於民國108年1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後,經被告表示請求 以和解方式處理本案,原告亦具狀同意以和、調解方式終結 本案,並聲請再開言詞辯論。本院慮及兩造意願,認有再開 辯論,另定期協商之必要。 二、協商庭期另行通知兩造。如委任訴訟代理人到場,應出具本 人授予特別代理權委任狀。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3 日 民事勞工法庭 法 官 李慧瑜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3 日 書記官 張雅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