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7年度
勞訴字第25號
上訴人即
被 告 大南通運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王惠美
上列
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賴宥翔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,上訴人對
於民國107年8月2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,未據繳納
裁判費。查
本件財產權請求部分(
主文第一項、第二項),
訴訟
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45,832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,500
元;
非自願離職證明書(主文第三項)均屬非財產上請求,應徵
第二審裁判費4,500元,合計應徵6,000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。茲
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,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
內逕向本院補繳裁判費,逾期不繳上訴裁判費,即
駁回上訴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1 日
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劉國賓
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1 日
書記官 黃筠婷