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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系統

本院「裁判書查詢系統」預定於115年10月7日(星期三)0時至8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。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。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,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。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,將提前恢復系統使用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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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7 年度勞訴字第 25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7 年 09 月 11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工資等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7年度勞訴字第25號 上訴人即 被   告 大南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惠美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賴宥翔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,上訴人對 於民國107年8月2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,未據繳納 裁判費。查本件財產權請求部分(主文第一項、第二項),訴訟 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45,832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,500 元;非自願離職證明書(主文第三項)均屬非財產上請求,應徵 第二審裁判費4,500元,合計應徵6,000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。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,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 內逕向本院補繳裁判費,逾期不繳上訴裁判費,即駁回上訴。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劉國賓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1 日 書記官 黃筠婷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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