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7年度
勞訴字第25號
抗 告 人 大南通運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王惠美
相 對 人 賴宥翔
當事人間給付工資等事件(107勞訴字第25號),
抗告人對於民
國107年10月8日本院
駁回上訴之裁定提起抗告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抗告駁回。
抗告費用由抗告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
按提起民事抗告,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繳納
裁
判費,為必須具備之程式。
二、
本件抗告人提起抗告,未據繳納裁判費,經本院於民國107
年10月25日裁定,命抗告人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,該裁
定業於107年11月1日送達抗告人,有卷附送達證書
可憑。
三、抗告人
迄未依期補正,其抗告自
非合法,應予駁回。
四、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、第442條第2項、第95條、第78條
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3 日
民事勞工法庭 法 官 劉國賓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
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
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3 日
書記官 黃筠婷