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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7 年度勞訴字第 250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8 年 07 月 24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薪資等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7年度勞訴字第250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王登科       康勝德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國統吊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詹宜佩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本院107 年度勞訴字第250 號給付薪資等 事件,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共為新臺幣( 下同)155 萬8499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 萬4666元未據上訴人 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,限該上訴人於收受 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,毋得延誤,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7   月  24  日          民事勞工法庭 法 官 吳昀儒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7   月  24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許國慶