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7年度
勞訴字第259號
原 告 王建英
被 告 莊士輝
訴訟
代理人 顏福楨
律師
被 告 永安風管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詹家豪
訴訟代理人 陳琮涼律師
洪嘉威律師
李思怡律師
被 告 群緯環保工程有限公司
被 告 兼
法定代理人 林錦煌
上二人共同
訴訟代理人 楊玉綉
劉秀麗
一、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
損害賠償事件,因事證有未明之處,應
再開
言詞辯論,並指定民國109年2月17日上午9時15分在本
院民事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,特此裁定。
二、被告群緯環保工程有限公司(下稱群緯公司)應於二週內具
狀陳報下列事項到院(
繕本《含證物影本》請逕寄送原告)
:
㈠被告群緯公司主張有為原告代墊支出勞保及健保自負額合計
新臺幣(下同)10,452元部分,應提出該10,452元係由被告
群緯公司代墊支出之收據等憑證資料,並敘明該10,452元得
自原告
本件請求
予以扣除(或抵充)之
法律依據為何?
㈡被告群緯公司應提出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給
付原告支票票款各17,086元、22,177元、820元之理賠明細
資料。
三、被告莊士輝應於二週內補提民事答辯(三)狀
正本【請併附
該
答辯狀所載之附表一「原告澄清醫院支出統計表」及附表
二「原告林新醫院支出統計表」】到院(請另附繕本(含證
物影本)一份)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6 日
勞動法庭 法 官 何世全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件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6 日
書記官 陳弘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