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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7 年度勞訴字第 259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9 年 01 月 16 日
裁判案由:
損害賠償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7年度勞訴字第259號 原   告 王建英 被   告 莊士輝 訴訟代理人 顏福楨律師 被   告 永安風管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詹家豪 訴訟代理人 陳琮涼律師       洪嘉威律師       李思怡律師 被   告 群緯環保工程有限公司 被 告 兼 法定代理人 林錦煌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楊玉綉       劉秀麗 一、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因事證有未明之處,應   再開言詞辯論,並指定民國109年2月17日上午9時15分在本   院民事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,特此裁定。 二、被告群緯環保工程有限公司(下稱群緯公司)應於二週內具   狀陳報下列事項到院(繕本《含證物影本》請逕寄送原告)   :  ㈠被告群緯公司主張有為原告代墊支出勞保及健保自負額合計   新臺幣(下同)10,452元部分,應提出該10,452元係由被告   群緯公司代墊支出之收據等憑證資料,並敘明該10,452元得   自原告本件請求予以扣除(或抵充)之法律依據為何?  ㈡被告群緯公司應提出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給   付原告支票票款各17,086元、22,177元、820元之理賠明細   資料。 三、被告莊士輝應於二週內補提民事答辯(三)狀正本【請併附   該答辯狀所載之附表一「原告澄清醫院支出統計表」及附表   二「原告林新醫院支出統計表」】到院(請另附繕本(含證   物影本)一份)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1   月  16  日            勞動法庭  法 官 何世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1   月  16  日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陳弘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