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至主要內容
:::

分享網址:
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,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

請選取上方網址後,按 Ctrl+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,即可複製網址。

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7 年度勞訴字第 259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9 年 05 月 27 日
裁判案由:
損害賠償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7年度勞訴字第259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永安風管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詹家豪 上列受裁定人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王建英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 上訴人對於民國109年4月2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到 院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,命上訴人補正下列 事項:上訴人不服第一審判決之書狀未依民事訴訟法第441條第1 項第3款規定表明「上訴聲明」即:「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 度,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。」(亦即就第一審駁回上訴人 之請求部分,係全部不服或僅為一部不服;其不服部分,其上訴 利益之金額為何),復未依法繳納上訴裁判費。又上訴人對於第 一審判決如係全部不服,則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訴訟標的金額為 新臺幣(下同)116,250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,830元;上訴人 如係對於第一審判決僅部分不服,上訴人應以上訴聲明具體表明 不服之範圍及其上訴利益具體金額為何,並依該上訴利益金額核 算補繳第二審裁判費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,限該 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陳報確切之上訴聲明並如數補繳第 二審裁判費,逾期未補正,即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5   月  27  日           勞動法庭 法 官 何世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5   月  27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陳弘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