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7年度
勞訴字第5號
上 訴 人
即 原 告 賴建廷(原名賴順庭)
被
上 訴人
即
被 告 五盛營造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劉玉美
上列
當事人間給付工資等事件,上訴人對於民國107年11月6日本
院107年度勞訴字第5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。查,
本件上訴
人前經本院107年度救字第4號
訴訟救助案件,其中請求職業災害
醫療費用35,713元、職災
期間薪資補償197,533元(共計233,266
元)外符合
聲請訴訟救助之情形,得暫免繳納
裁判費。是本件上
訴人上訴範圍扣除
上開准予訴訟救助部分,金額為138,373元【3
71,639元-233,266元=138,373元】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2,160
元,
惟其中請求預告工資41,033元部分,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3
條之規定得暫免二分之一,故就財產權請求部分,尚應繳納裁判
費為1,410元【2,160元-750元=1,410元】;另上訴人開立
非自願
離職證明書部分,屬於
非因財產權而起訴,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
之16第1項規定,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4,500元。基上,本件總計
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為5,910元【計算式:1,410元+4,500元=
5910元】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,限上訴人於收受
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,逾期即
駁回其上訴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3 日
勞工法庭 法 官 李慧瑜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本裁定關於
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不服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
院提出
抗告狀(須附
繕本),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,000元。命補
繳裁判費部分,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3 日
書記官 洪玉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