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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7 年度勞訴字第 57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7 年 03 月 27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職業災害補償金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勞訴字第57號 原   告 羅淑琴 訴訟代理人 簡士袲律師 被   告 多客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金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金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。 理 由 一、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,由其主 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。次按訴訟之全部或一 部,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,依原告聲請依職權以裁定移送 其管轄法院,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、第28條第1項分別定 有明文。 二、本件被告公司所在地係在高雄市,依民事訴訟第2條第2項之 規定,自應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管轄。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 本院起訴,顯係違誤。原告固主張伊在被告設立之正忠排骨 飯工學店任職,依同法第6條規定,本院應有管轄權。查 ,本件原告雖提出正忠排骨飯薪資袋二件(起訴狀附原證1 )為證,該薪資袋並未載明原告工作之地點在何處;況查, 本件並因關於原告所主張「正忠排骨飯工學店」之營業所 之業務涉訟,而係原告自該處下班返家途中與他車發生事故 受傷,因被告公司未替原告投保勞工保險,致原告無法請求 職業災害所得請求之補償,是與民事訴訟法第6條規定,並 不相符。 三、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。 四、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7 日 民事勞工法庭法 官 曹宗鼎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正本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( 須附繕本)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。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7 日 書記官 吳克雯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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