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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7 年度勞訴字第 93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7 年 06 月 01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資遣費等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7年度勞訴字第93號 原   告 劉騏銘 被   告 櫻花企業集團-卜大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文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,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 新臺幣(下同)1,330元,本件原告請求被告給付資遣124,5 78元及開立自願離職證明。關於財產權上之請求124,578元部 分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,330元,另請求非自願離職證明屬於非 因財產權而起訴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,000元,合計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4,330元。扣除原告已繳納1,330元,尚欠3,000元,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5日內,向本院補繳上述不足額之裁判費,逾期不繳,即駁回原 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7  年  6   月  1 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五庭  法 官 劉國賓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7  年  6   月  1 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 黃筠婷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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