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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7 年度司字第 1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7 年 01 月 26 日
裁判案由:
選派檢查人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 107年度司字第1號 聲 請 人 張聰敏 一、上列聲請人相對人勝源機械股份有限公司聲請選派檢查人   事件,聲請人未據繳納裁判費。經查本件聲請人係依公司   法第 245條第1項規定聲請選派檢查人,依訟事件法第172   條規定,屬非訟事件。而因非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,應依   非訟事件法第 14條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,此   為必須具備之程式。茲依非訟事件法第 26條第1項規定,限   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5日內補繳,逾期未繳,即駁回   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 二、又依非訟事件法第172條第2項之規定,法院就選派檢查人事   件為裁定前,應訊問利害關係人。是請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   後 5日內,提供勝源機械股份有限公司的最新公司變更登記   事項卡及各股東之住、居所、營業所,以利本院通知利害關   係人到庭陳述意見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7  年  1   月  26  日         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 得 利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7  年  1   月  26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記 賴 榮 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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