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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7 年度司他字第 284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7 年 06 月 08 日
裁判案由:
依職權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7年度司他字第284號 受裁定人即 原   告 陳凌 受裁定人即 被   告 永真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麗玲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6年度中勞簡字第18號確認僱傭關係存在 等事件,業經判決確定,應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額,本院裁定如 下: 主 文 受裁定人即原告應向本院繳納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壹仟捌 佰柒拾叁元,及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週年利率 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。 受裁定人即被告應向本院繳納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貳元, 及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 之利息。 理 由 一、按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之規定,勞工或工會提起確認僱 傭關係或給付工資之訴,暫免徵收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裁判費 之二分之一。次按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2第3項及第91條第3 項之規定,依其他法律規定暫免徵收之裁判費,第一審法院 應於該事件確定後,依職權裁定向負擔訴訟費用之一造徵收 之。法院以裁定確定之訴訟費用額,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 ,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。 二、查本件係原告對被告提起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訴訟,依勞資 爭議處理法第57條規定,原告得暫免徵收裁判費之二分之一 ,該事件經本院106年度中勞簡字第18號判決,訴訟費用 千分之一由被告負擔,餘由原告負擔,並經本院106年度中 勞簡字第18號裁定駁回原告上訴,而告確定在案。經本院依 職權調取上開事件卷宗審查後,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(下同)345,382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,750元,原告僅繳 納二分之一即1,875元,是本件暫免繳納之訴訟費用為第一 審裁判費1,875元,應由被告向本院繳納2元(計算式: 1,875元×1/1000=2元,元以下四捨五入)、應由原告向本 院繳納1,873元(計算式:1,875元-2元=1,873元),及均 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加給按法定利率即年息 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2第3項、第91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。 四、如對本裁定不服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,以書 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。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佩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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