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7年度司他字第284號
受裁定人即
原 告 陳凌
受裁定人即
被 告 永真生技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黃麗玲
上列
當事人間因本院106年度中勞簡字第18號確認
僱傭關係存在
等事件,業經判決確定,應
依職權確定
訴訟費用額,本院裁定如
下:
主 文
受裁定人即原告應向本院繳納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壹仟捌
佰柒拾叁元,及自本裁定送達之
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
按週年利率
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。
受裁定人即被告應向本院繳納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貳元,
及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
之利息。
理 由
一、按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之規定,勞工或工會提起確認僱
傭關係或給付工資之訴,暫免徵收依民事訴訟法所定
裁判費
之二分之一。次按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2第3項及第91條第3
項之規定,依其他
法律規定暫免徵收之裁判費,第一審法院
應於該事件確定後,依職權裁定向負擔訴訟費用之一造徵收
之。法院以裁定確定之訴訟費用額,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
,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。
二、查
本件係原告對被告提起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訴訟,依勞資
爭議處理法第57條規定,原告得暫免徵收裁判費之二分之一
,
嗣該事件經本院106年度中勞簡字第18號判決,訴訟費用
千分之一由被告負擔,餘由原告負擔,並經本院106年度中
勞簡字第18號裁定
駁回原告
上訴,而告確定在案。經本院依
職權調取
上開事件卷宗審查後,本件
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
(下同)345,382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,750元,原告僅繳
納二分之一即1,875元,是本件暫免繳納之訴訟費用為第一
審裁判費1,875元,應由被告向本院繳納2元(計算式:
1,875元×1/1000=2元,元以下四捨五入)、應由原告向本
院繳納1,873元(計算式:1,875元-2元=1,873元),及均
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加給按法定利率即年息
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2第3項、第91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。
四、如對本裁定不服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
不變期間內,以書
狀向本院
司法事務官提出
異議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8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佩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