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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7 年度司促字第 10199 號民事其他文書
裁判日期:
民國 107 年 04 月 26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107年度司促字第10199號 債 權 人 兆遠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志政 債 務 人 宏源精密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賜福 一、㈠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伍萬壹仟柒佰伍拾壹元    ,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。   ㈡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萬伍仟捌佰玖拾元,及自    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年利率百分之五    計算之利息。   ㈢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。 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,詳如附件聲請所載。 三、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,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  變期間內,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。 四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 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 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 │附表: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                   107年度司促字第10199號│ ├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編號│ 發   票   日  │ 金       額 │提示日 即 利 息 起算日│  支 票 號 碼  │ │  │            │   新 臺 幣   │           │          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001 │106年8月13日      │93,931元       │106年8月14日     │NA0000000      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002 │106年9月13日      │57,820元       │106年9月13日     │NA0000000       │ └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┘ 中  華  民  國  107  年  4   月  26  日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蔡秉芳 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二、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,請即時核對內容,如有錯誤應速依  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。 三、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 四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不必另   行聲請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7  年  4   月  26  日             書記官 王麗麗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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