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10213號
債 權 人 中興保全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林孝信
上
債權人聲請對於
債務人欣信榮企業有限公司發
支付命令,本院
裁定如下:
一、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
駁回其
聲請:
㈠確認請求金額為何,並提出計算式(臺端請求事項金額
153,442元,原因事實金額129,752元,兩者金額不符,請
提出詳細計算式,以釋明
本件正確請求金額為何)。
㈡債務人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
法定代理人最新
戶籍謄
本(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)。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6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峻源
一、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
三、
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
股別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6 日
書記官 施玉卿