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103號
債 權 人 熊本視覺設計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鍾全宥
上
債權人聲請對於
債務人真實國際有限公司發
支付命令,本院裁
定如下:
一、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
駁回其
聲請:
本案請求之釋明資料,如經債務人簽章之契約書、報價單或
請款單(狀附請款單影本)。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3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蔡秉芳
一、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
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
三、
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
股別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3 日
書記官 王淑燕