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至主要內容
:::

分享網址:
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,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

請選取上方網址後,按 Ctrl+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,即可複製網址。

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7 年度司促字第 10397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7 年 05 月 30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107年度司促字第10397號 債 權 人 兆亨國際聯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冠宇 上債權人聲請債務人李敏誠發給支付命令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 : 主 文 聲請駁回。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債權人之請求,應釋明之。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2項定有 明文。若債權人未為釋明,或釋明不足,法院得依同法第 513條第1項規定,駁回債權人之聲請。次按釋明事實上之主 張者,所提出之證據以能即時調查者為限。民事訴訟法第 284條定有明文。所謂能「即時調查」,係指債權人於聲請 時應「同時提出」可供法院隨時調查之證據,如未同時提出 ,法院並無命補正之必要(最高法院75年度台抗字第453號 裁定參照)。 二、本件聲請意旨略以:債務人原為債權人之員工,於離職前刪 除債權人電腦機密資料,致債權人受有新臺幣350萬元之損 害,聲請核發支付命令,請求債務人賠償云云。 三、查,債權人聲請時僅提出其對債務人所發之存證信函,尚 不足釋明本件請求。經本院於民國107年4月27日裁定命於5 日內補正「㈠提出僱傭契約書影本,及債務人刪除公用電腦 機密資料造成營業損失費用之釋明資料。㈡陳報請求金額之 計算式。」,此項裁定已於107年5月2日送達於債權人,有 送達證書在卷可證,債權人逾期未補正,揆諸首開說明, 債權人未能盡其聲請支付命令所應為之釋明責任,應駁回本 件聲請。 四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、第95條、第78條,裁定如 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3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蔡秉芳 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二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。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30 日 書記官 廖日晟
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 34 35 36 37 38