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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7 年度司促字第 10398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7 年 05 月 15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107年度司促字第10398號 債 權 人 兆亨國際聯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冠宇 上債權人聲請債務人蔡宛純發給支付命令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 : 主 文 聲請駁回。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債權人就核發支付命令之請求,應釋明之。所謂釋明者, 指當事人提出法院得即時調查,而信其主張為真實之一切證 據而言;其舉證之程度,僅需令法院就某一事實之存否,產 生信其大概如此之薄弱心證為已足。而釋明之證據,既需能 使法院為即時之調查,則法院審酌應否核發支付命令時,即 應專就債權人提出之證據決之。倘債權人並未提出證據,或 僅依其提出之證據,仍無法依經驗或論理法則直接推論出其 主張之事實者,即難認其已盡釋明之責,此時法院即應將其 支付命令之聲請予以駁回。此觀民事訴訟法第284條、第511 條第2項、第513條第1項前段規定即明。 二、查本件債權人對債務人聲請發支付命令,未提出相關證據 以釋明本件請求之事實理由及金額,經本院於民國107年4月 27日以裁定命債權人於五日內補正相關之證據以釋明對債務 人之請求權存在,此項裁定已於107年5月3日送達於債權人 ,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。惟債權人逾期未補正,顯未盡釋 明之責,依前開說明,本件聲請,應予駁回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、第78條裁定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佩如 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二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。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5 日 書記官 賴亮蓉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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