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10400號
債 權 人 佰欣食品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呂國彬
上
債權人聲請對於
債務人劉宏德發
支付命令,本院裁定如下:
一、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
駁回其
聲請:
請確認
本件請求金額及利息請求利率為何。(
聲請狀與107
年5月2日
陳報狀所載不一致,如未約定利率,法定利率為年
息5%)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1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佩如
一、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
三、
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
股別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1 日
書記官 蔡柏倫