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
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10400號
債 權 人 佰欣食品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呂國彬
債 務 人 劉宏德
一、債務人應向
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萬貳仟捌佰肆拾元,及自本
支付命令送達之
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
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
之利息,並賠償
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。
二、債權人其餘之
聲請駁回(按
民法203條規定,應付利息之債
務,其利率未經約定,亦無
法律可據者,週年利率為百分之
五,查債權人既未釋明
兩造間關於利率百分之六之約定,亦
未釋明法律之依據,則債權人請求之利息逾本支付命令第一
項准許者,
於法不合,應予駁回)。
三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,詳如附件聲請書
所載。
四、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,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
不
變期間內,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
異議。
五、上列聲請駁回部份,債權人如有不服應於
裁定送達後10日內
具狀附理由向本院
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。
六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
強制執行。
七、末按各
當事人一部勝訴、一部敗訴者,其
訴訟費用,由法院
酌量情形,命兩造以比例分擔或命一造負擔,或命兩造各自
負擔其支出之訴訟費用,
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、第79條裁
定如
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8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佩如
一、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,請即時核對內容,如有錯誤應速依
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。
三、
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
股別。
四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
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不必另
行聲請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8 日
書記官 蔡柏倫