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10401號
債 權 人 佰欣食品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呂國彬
上
債權人聲請對於
債務人劉宏德發
支付命令,本院裁定如下:
一、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
駁回其
聲請:
㈠
裁判費新臺幣500元。
㈡確認利息起算日自105年5月1日起算是否有誤(
退票日為
105年5月3日)?如有誤載,並請具狀更正。
㈢提出債務人劉宏德之最新
戶籍謄本(記事欄勿省略)。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7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峻源
一、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
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
三、
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
股別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7 日
書記官 陳貴卿