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10668號
債 權 人 太堉企業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張致達
上
債權人聲請對於
債務人潘瑋貞即玄聖水電工程行即群富水電工
程行發
支付命令,本院裁定如下:
一、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
駁回其
聲請:
㈠請查報債務人玄聖水電工程行(統一編號:00000000號)自
民國105年8月起歷次商業登記及負責人登記資料,以釋明
群富水電工程行變更為玄聖水電工程行;並提出歷次負責
人之最新
戶籍謄本(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)。
㈡如玄聖水電工程行即群富水電工程行之負責人有變更,請
確認
本件債務人為何人。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峻源
一、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
三、
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
股別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 日
書記官 施玉卿