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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系統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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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7 年度司促字第 10668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7 年 05 月 01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107年度司促字第10668號 債 權 人 太堉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致達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潘瑋貞即玄聖水電工程行即群富水電工 程行發支付命令,本院裁定如下: 一、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駁回其   聲請:   ㈠請查報債務人玄聖水電工程行(統一編號:00000000號)自    民國105年8月起歷次商業登記及負責人登記資料,以釋明    群富水電工程行變更為玄聖水電工程行;並提出歷次負責    人之最新戶籍謄本(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)。   ㈡如玄聖水電工程行即群富水電工程行之負責人有變更,請    確認本件債務人為何人。 二、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7  年  5   月  1   日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峻源 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二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 三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7  年  5   月  1   日             書記官 施玉卿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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