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10669號
債 權 人 茂泰水電五金材料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謝秀雲
上
債權人聲請對於
債務人謝聰梧發
支付命令,本院裁定如下:
一、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
駁回其
聲請:
㈠對債務人謝聰梧為
本件請求之釋明資料。(狀附出貨單所
示買受人為固德)
㈡請求金額計算式。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蔡秉芳
一、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
三、
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
股別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 日
書記官 王淑燕