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10938號
債 權 人 裕勝鋼鐵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郭佳松
上
債權人聲請對於
債務人笙源營造有限公司發
支付命令,本院裁
定如下:
一、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
駁回其
聲請:
裁判費新臺幣500元。(
惟查,
本件債務人住居於新北市,
非
屬本院轄區,本院無
管轄權,應駁回本件聲請。)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7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蔡秉芳
一、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
三、
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
股別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7 日
書記官 王淑燕