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11762號
債 權 人 祐舷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
兼法定代理 吳建興
人 樓
上
債權人聲請對於
債務人黃蓁嬅發
支付命令,本院裁定如下:
一、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
駁回其
聲請:
㈠
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(因債權人為數人,且本於各
請求權
向債務人給付,裁判費應分別計算繳納)(若以匯票繳費,
受款人應記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)。
㈡請提出債務人之最新
戶籍謄本(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
均勿省略)。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1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峻源
一、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
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
三、
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
股別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1 日
書記官 施玉卿