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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7 年度司促字第 11762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7 年 05 月 11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107年度司促字第11762號 債 權 人 祐舷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吳建興 人           樓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黃蓁嬅發支付命令,本院裁定如下: 一、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駁回其   聲請:   ㈠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(因債權人為數人,且本於各請求權    向債務人給付,裁判費應分別計算繳納)(若以匯票繳費,    受款人應記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)。   ㈡請提出債務人之最新戶籍謄本(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    均勿省略)。 二、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7  年  5   月  11  日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峻源 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二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 三、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7  年  5   月  11  日             書記官 施玉卿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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