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至主要內容
:::

分享網址:
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,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

請選取上方網址後,按 Ctrl+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,即可複製網址。

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7 年度司促字第 12306 號民事其他文書
裁判日期:
民國 107 年 05 月 18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107年度司促字第12306號 債 權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代 理 人 游焙春 債 務 人 裕隆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王建偉 人 債 務 人 劉淑敏 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佰叁拾肆萬捌仟玖佰柒   拾捌元,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二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,年   息百分之二點八六五計算之利息,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三月   九日起至清償日止,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,按上開利率百分   之十,超過六個月部分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   金;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。 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,詳如附件聲請所載。 三、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,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  變期間內,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。 四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 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7  年  5   月  18  日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佩如 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二、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,請即時核對內容,如有錯誤應速依  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。 三、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 四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不必另   行聲請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7  年  5   月  18  日             書記官 蔡柏倫
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