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12699號
債 權 人 國格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張靜輝
上
債權人聲請對於
債務人許叡和即許長禮即祥峻企業設發
支付命
令,本院裁定如下:
一、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
駁回其
聲請:
㈠補正債務人之最新
戶籍謄本(全戶動態及記事欄皆請勿省
略)。
㈡補正
退票理由單影本。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3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佩如
一、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
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
三、
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
股別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3 日
書記官 蔡柏倫