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
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13040號
債 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南區電信
分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林昭陽
債 務 人 三木科技企業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吳國平
一、債務人應向
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肆仟捌佰壹拾叁元,及自
支付命令送達
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
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
之利息,並賠償
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
令送達後二十日之
不變期間內,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
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㈠債務人租用債權人第0000000000號電信設備,因欠費未繳
,業已拆機銷號,終止租用,至民國107年01月止,共積
欠電信費新臺幣14,813元正,
迭經催繳,
迄未清償。
㈡依據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,狀請
鈞院依督促程序
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,以保權益。
㈢相關欠費子號: 0000000000。
釋明文件:催繳函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
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5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佩如
一、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,請即時核對內容,如有錯誤應速依
法聲請更正
裁定或補充裁定。
三、
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
股別。
四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
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不必另
行聲請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5 日
書記官 陳貴欽