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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7 年度司促字第 13248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7 年 05 月 29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107年度司促字第13248號 債 權 人 亞寰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建銓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銓懋精機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,本 院裁定如下: 一、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4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駁回其   聲請:   台端聲請支付命令之債務人銓懋精機股份有限公司業於民國   107年1月10日府授經商字第1070702251號函准解散,進入清   算程序在案,請補陳該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姓名及其住居   所地址,並檢附其『解散前』最新之公司抄錄(含解散前最   近之董事、監察人或其他負責人名單)、章程、股東同意書   或股東會議事錄暨該公司合法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(記事   欄勿省略)及有無向法院呈報清算人或清算完結之資料過院   參辦(未選任呈報清算人者,請依公司法規定補正全體董事   為其法定代理人)。 二、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7  年  5   月  29  日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佩如 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二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 三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7  年  5   月  29  日             書記官 陳貴欽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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