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1327號
債 權 人 將晟工業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蘇健龍
上
債權人聲請對於
債務人有羽工程有限公司發
支付命令,本院裁
定如下:
一、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
駁回其
聲請:
㈠就
本件請求逾新臺幣貳拾伍萬壹仟壹佰肆拾柒元部分提出
釋明資料(如:訂購單、送貨單、簽收單、發票或收據;
查狀附支票影本面額共計僅新臺幣貳拾伍萬壹仟壹佰肆拾
柒元。)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5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蔡秉芳
一、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
三、
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
股別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5 日
書記官 王麗麗