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至主要內容
:::

分享網址:
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,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

請選取上方網址後,按 Ctrl+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,即可複製網址。

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7 年度司促字第 1327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7 年 01 月 15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7年度司促字第1327號 債 權 人 將晟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健龍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有羽工程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,本院裁 定如下: 一、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駁回其   聲請:   ㈠就本件請求逾新臺幣貳拾伍萬壹仟壹佰肆拾柒元部分提出    釋明資料(如:訂購單、送貨單、簽收單、發票或收據;    查狀附支票影本面額共計僅新臺幣貳拾伍萬壹仟壹佰肆拾    柒元。) 二、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7  年  1   月  15  日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蔡秉芳 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二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 三、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7  年  1   月  15  日             書記官 王麗麗
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