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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7 年度司促字第 1447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7 年 01 月 16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7年度司促字第1447號 債 權 人 靈芝山藥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金東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陳明智、陳碧如發支付命令,本院裁定 如下: 一、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駁回其   聲請:   ㈠確認陳明智、陳碧如是否為本件債務人;若是,併請具體    敘明對其請求之原因事實及法律依據(依收款對帳單明細    表客戶為泰源藥局,支票發票人:恩典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   、泰源國際醫藥有限公司);並確認債務人陳碧如之姓名    是否有誤,如有誤載,請一併更正之。   ㈡泰源藥局之組織型態為獨資或合夥之釋明資料;若為合夥    ,併請提出其合法法定代理人之釋明。   ㈢提出請求之釋明。 二、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7  年  1   月  16  日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沈珮純 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二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 三、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7  年  1   月  16  日             書記官 廖日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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