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1447號
債 權 人 靈芝山藥品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梁金東
上
債權人聲請對於
債務人陳明智、陳碧如發
支付命令,本院裁定
如下:
一、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
駁回其
聲請:
㈠確認陳明智、陳碧如是否為
本件債務人;若是,併請具體
敘明對其請求之原因事實及
法律依據(依收款對帳單明細
表客戶為泰源藥局,支票發票人:恩典生物科技有限公司
、泰源國際醫藥有限公司);並確認債務人陳碧如之姓名
是否有誤,如有誤載,請一併更正之。
㈡泰源藥局之組織型態為獨資或合夥之釋明資料;若為合夥
,併請提出其合法
法定代理人之釋明。
㈢提出請求之釋明。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6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沈珮純
一、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
三、
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
股別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6 日
書記官 廖日晟