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
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14586號
債 權 人 鮮饌國際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吳素雯
債 務 人 尚益整合科技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張玲瑄
一、㈠債務人應向
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拾萬元,及自本支付命令
送達之
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
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
,並賠償
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。
㈡債權人其餘之
聲請駁回(按債權人之請求,應釋明之,民
事訴訟法第511條第2項定有明文。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,
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,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
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,法院應以
裁定駁回之,同法第513
條第1項亦有明文。查
本件經裁定命5日內補正對蕭啟斌、
蕭士富為本件請求之釋明資料,債權人
迄未補正,且
經查
蕭啟斌、蕭士富
非本件契約
當事人,債權人之請求顯無理
由,
於法不合,應予駁回。)。
二、上列聲請駁回部份,債權人如有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
具狀附理由向本院
司法事務官提出
異議。
三、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,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
不
變期間內,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四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
強制執行。
五、末按各當事人一部勝訴、一部敗訴者,其
訴訟費用,由法院
酌量情形,命
兩造以比例分擔或命一造負擔,或命兩造各自
負擔其支出之訴訟費用,
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、第79條裁
定如
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7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蔡秉芳
一、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,請即時核對內容,如有錯誤應速依
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。
三、
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
股別。
四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
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不必另
行聲請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7 日
書記官 廖日晟