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14588號
債 權 人 臺中市政府
法定
代理人 林佳龍
上
債權人聲請對於
債務人日馳有限公司發
支付命令,本院裁定如
下:
一、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4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
駁回其
聲請:台端聲請發給支付命令之債務人日馳有限公司業於民
國101年12月3日經授中字第1013422723號函准廢止,進入清
算程序在案,請補陳該公司之合法
法定代理人姓名及其
住居
所地址,並檢附其『廢止前』最新之公司抄錄(含廢止前最
近之董事、
監察人或其他負責人名單)、章程、股東同意書
或股東會議事錄
暨該公司合法法定代理人之
戶籍謄本(記事
欄勿省略)及有無向法院呈報
清算人或清算完結之資料過院
參辦(未選任呈報清算人者,請依公司法規定補正全體股東
為其法定代理人)。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1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佩如
一、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
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
三、
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
股別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1 日
書記官 陳貴欽