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至主要內容
:::

分享網址:
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,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

請選取上方網址後,按 Ctrl+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,即可複製網址。

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7 年度司促字第 14599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7 年 07 月 04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107年度司促字第14599號 債 權 人 群媄裝潢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庭萱 上列債權人聲請債務人蔡小姐核發支付命令事件,本院裁定如 下: 主 文 聲請駁回。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支付命令之聲請,應表明當事人法定代理人。民事訴訟 法第511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。次按,支付命令之聲請, 不合於第511條之規定者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。民事訴訟 法第513條第1項亦有明文。 二、經查,債權人以債務人積欠裝修工程貨款新臺幣20,564元, 屢經催索均置之不理,為此聲請核發支付命令等語,查, 依債權人所提出之卷證資料所示欠缺債務人之姓名及住所, 經本院定期命債權人補正,未補正,此有送達證書及收文 收狀資料查詢清單在卷可稽,故債權人請求對債務人核發支 付命令,於法未合,應予駁回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、第78條,裁定如主文。 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。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峻源
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