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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系統

本院「裁判書查詢系統」預定於115年10月7日(星期三)0時至8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。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。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,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。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,將提前恢復系統使用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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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7 年度司促字第 14694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7 年 06 月 13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107年度司促字第14694號 債 權 人 裕鵬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連發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勻捷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事件,本院裁定 如下: 主 文 聲請駁回。 聲請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按支付命令之聲請,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,依第1條、第2條 、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。支付命令之聲 請,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。民事訴訟法第511條、第513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。 二、本件債權人對債務人勻捷有限公司聲請發支付命令,查債務 人勻捷有限公司設立登記於臺北市中正區,有公司登記資料 查詢結果在卷可憑,非屬本院之轄區,依同法第510條規定 本院無管轄權,債權人向本院聲請自非適法,應予駁回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、第78條裁定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峻源 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二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。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3 日 書記官 陳貴卿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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