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14694號
債 權 人 裕鵬物流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楊連發
上
債權人聲請對
債務人勻捷有限公司發
支付命令事件,本院裁定
如下:
主 文
聲請
駁回。
聲請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
按支付命令之聲請,專屬債務人為
被告時,依第1條、第2條
、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
管轄權之法院管轄。支付命令之聲
請,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
。民事訴訟法第511條、第513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。
二、
本件債權人對債務人勻捷有限公司聲請發支付命令,查債務
人勻捷有限公司設立登記於臺北市中正區,有公司登記資料
查詢結果在卷
可憑,
非屬本院之轄區,依同法第510條規定
本院無管轄權,債權人向本院聲請自非
適法,應予駁回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、第78條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3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峻源
一、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
事務官提出
異議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3 日
書記官 陳貴卿