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14698號
債 權 人 成毅精密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陳泉宏
上
債權人聲請對於
債務人黃文祥即廣丞企業社發
支付命令,本院
裁定如下:
一、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
駁回其
聲請:
㈠確認請求金額為何?(依狀
所載訴訟標的金額:新臺幣貳
拾陸萬伍仟元整(255,000元),二者不一致,且請求之標
的與事實及理由中所載之金額亦未合)。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3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蔡秉芳
一、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
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
三、
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
股別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3 日
書記官 廖日晟