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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7 年度司促字第 14698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7 年 06 月 13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107年度司促字第14698號 債 權 人 成毅精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泉宏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黃文祥即廣丞企業社發支付命令,本院 裁定如下: 一、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駁回其   聲請:   ㈠確認請求金額為何?(依狀所載訴訟標的金額:新臺幣貳    拾陸萬伍仟元整(255,000元),二者不一致,且請求之標    的與事實及理由中所載之金額亦未合)。 二、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7  年  6   月  13  日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蔡秉芳 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二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 三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7  年  6   月  13  日             書記官 廖日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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