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14959號
債 權 人 菘梁森林系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李姿容
上
債權人聲請對於
債務人魏証笙發
支付命令,本院裁定如下:
一、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
駁回其
聲請:
㈠確認債務人魏証笙姓名是否正確(証或證),如有誤載,請
具狀更正;並提出債務人之最新
戶籍謄本(全戶動態記事
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)。
㈡查報自民國107年1月16日起算利息之依據為何,如有誤載
,請具狀更正(
按民法規定,給付有確定期限者,債務人
自期限屆滿時起,負遲延責任。而
聲請狀原因事實記載清
償日為107年2月15號,而出貨單亦有2月份出貨之
記錄。
則台端請求自107年1月16日起算利息,
似有未合)。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4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峻源
一、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
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
三、
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
股別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4 日
書記官 施玉卿