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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7 年度司促字第 1520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7 年 01 月 17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7年度司促字第1520號 債 權 人 王淑蓮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弘昇鐵工廠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, 本院裁定如下: 一、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駁回其   聲請:   ㈠提出相關證據以釋明對債務人之請求權存在(依狀附支票    ,無發票人之簽章,且受款人為丞峰鋼鐵有限公司)。   ㈡補正支票號碼HH0000000之支票正本及退票理由單影本。   ㈢確認債務人為何(當事人欄與請求之原因事實欄記載不符    )。 二、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7  年  1   月  17  日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佩如 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二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 三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7  年  1   月  17  日             書記官 陳貴欽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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