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1520號
債 權 人 王淑蓮
上
債權人聲請對於
債務人弘昇鐵工廠股份有限公司發
支付命令,
本院裁定如下:
一、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
駁回其
聲請:
㈠提出相關證據以釋明對債務人之
請求權存在(依狀附支票
,無發票人之簽章,且受款人為丞峰鋼鐵有限公司)。
㈡補正支票號碼HH0000000之支票
正本及
退票理由單影本。
㈢確認債務人為何(
當事人欄與請求之原因事實欄記載不符
)。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7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佩如
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
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
三、
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
股別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7 日
書記官 陳貴欽