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1520號
債 權 人 王淑蓮
上
債權人聲請對於
債務人弘昇鐵工廠股份有限公司發
支付命令,
本院裁定如下:
一、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
駁回其
聲請:
㈠債務人法定
代理人已歿,補正合法
法定代理人為何?。
㈡確認債權人是否更正為丞峰鋼鐵有限公司,法定代理人為
王淑蓮。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6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佩如
一、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
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
三、
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
股別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6 日
書記官 陳貴欽