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15206號
債 權 人 鍾明哲
上
債權人聲請對於
債務人蔡奕淇發
支付命令,本院裁定如下:
一、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
駁回其
聲請:
㈠
裁判費新臺幣500元。
㈡提出債權人得為
本件請求之釋明資料(依狀附報價單,
當
事人為「百酈藝術有限公司」)。
㈢提出對蔡奕淇請求之釋明資料(依報價單所示,立約人為
揚昊土地開發有限公司)。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0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蔡秉芳
一、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
三、
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
股別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0 日
書記官 林子涵