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15696號
債 權 人 巨東寶廣告工程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張嘉恩
上
債權人聲請對於
債務人陳柏志即丸志水產發
支付命令,本院裁
定如下:
一、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
駁回其
聲請:
㈠確認債務人陳柏志即丸志水產之營業名稱是否有誤,如有
誤載,請查明更正,併請補其商業登記資料。
㈡提出具有債務人簽名或蓋章之工程款之釋明資料。(台端
所附報價單無債務人簽名或蓋章)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2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佩如
一、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
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
三、
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
股別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2 日
書記官 蔡柏倫