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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7 年度司促字第 1596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7 年 01 月 17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7年度司促字第1596號 債 權 人 鉅茂智慧產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姿蓉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陳建宏發支付命令,本院裁定如下: 一、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駁回其   聲請:   ㈠提出債務人委託債權人代為辦理專利申請、領證及繳納第    一年年費之釋明資料(如:委託契約書影本、收據)。   ㈡釋明陳趙傑即陳建宏。 二、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7  年  1   月  17  日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蔡秉芳 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二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 三、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7  年  1   月  17  日             書記官 王淑燕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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