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16104號
債 權 人 張育笙
上
債權人聲請對於
債務人葳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發
支付命令,本
院裁定如下:
一、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
駁回其
聲請:
㈠對債務人葳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為
本件請求之釋明資料(
狀附三張
不動產優先承購預約單立約公司為葳格廣告股份
有限公司)。
㈡台端聲請發支付命令之
相對人如欲更正為葳格廣告股份有
限公司,該公司核准設立,但已命令解散,進入清算程序
在案,請補陳該公司之合法法定
代理人姓名及其
住居所地
址,並附其最新之公司抄錄(含解散前最近之董事、
監察
人或其他負責人名單)、章程、股東同意書或股東會議事
錄
暨該公司合法
法定代理人之
戶籍謄本(記事欄勿省略)及
有無向法院呈報
清算人或清算完結之資料過院參辦,倘未
選任陳報清算人者,請依公司法第322條規定補正全體董
事為其法定代理人)。
㈢葳格廣告股份有限公司之歷次公司變更登記表及法定代理
人之最新戶籍謄本(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)。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7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蔡秉芳
一、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
三、
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
股別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7 日
書記官 林子涵