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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7 年度司促字第 16104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7 年 06 月 27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107年度司促字第16104號 債 權 人 張育笙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葳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,本 院裁定如下: 一、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駁回其   聲請:   ㈠對債務人葳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為本件請求之釋明資料(    狀附三張不動產優先承購預約單立約公司為葳格廣告股份    有限公司)。   ㈡台端聲請發支付命令之相對人如欲更正為葳格廣告股份有    限公司,該公司核准設立,但已命令解散,進入清算程序    在案,請補陳該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姓名及其居所地    址,並附其最新之公司抄錄(含解散前最近之董事、監察    人或其他負責人名單)、章程、股東同意書或股東會議事    錄該公司合法法定代理人戶籍謄本(記事欄勿省略)及    有無向法院呈報清算人或清算完結之資料過院參辦,倘未    選任陳報清算人者,請依公司法第322條規定補正全體董    事為其法定代理人)。   ㈢葳格廣告股份有限公司之歷次公司變更登記表及法定代理    人之最新戶籍謄本(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)。 二、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7  年  6   月  27  日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蔡秉芳 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二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 三、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7  年  6   月  27  日             書記官 林子涵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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