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16105號
債 權 人 詹順利
上
債權人聲請對於
債務人太陽企業社、彭家宏發
支付命令,本院
裁定如下:
一、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
駁回其
聲請:
㈠
裁判費新臺幣500元。
㈡陳報太陽企業社之負責人為何?並提出其最新及變更之營
業(商業)登記資料。
㈢提出債務人彭家宏之最新
戶籍謄本(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
記事均勿省略)。
㈣確認
本件債權人為順菖輪胎有限公司或詹順利,倘為後者
,應另行提出釋明本件請求之證據資料(狀附為順菖輪胎
有限公司之簽收單)。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7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蔡秉芳
一、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
三、
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
股別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7 日
書記官 廖日晟