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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7 年度司促字第 16105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7 年 06 月 27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107年度司促字第16105號 債 權 人 詹順利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太陽企業社、彭家宏發支付命令,本院 裁定如下: 一、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駁回其   聲請:  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。   ㈡陳報太陽企業社之負責人為何?並提出其最新及變更之營    業(商業)登記資料。   ㈢提出債務人彭家宏之最新戶籍謄本(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    記事均勿省略)。   ㈣確認本件債權人為順菖輪胎有限公司或詹順利,倘為後者    ,應另行提出釋明本件請求之證據資料(狀附為順菖輪胎    有限公司之簽收單)。 二、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7  年  6   月  27  日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蔡秉芳 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二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 三、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7  年  6   月  27  日             書記官 廖日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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