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16450號
債 權 人 台灣工具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謝文國
上
債權人聲請對於
債務人呂威政發
支付命令,本院裁定如下:
一、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
駁回其
聲請:
㈠
裁判費新臺幣500元。
㈡確認
聲請狀末之具狀人麗冠實業股份有限公司與印文台灣
工具股份有限公司不相符。
㈢確認台灣工具股份有限公司之統一編號是否有誤,請查明
更正。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佩如
一、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
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
三、
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
股別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 日
書記官 蔡柏倫