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至主要內容
:::

分享網址:
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,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

請選取上方網址後,按 Ctrl+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,即可複製網址。

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7 年度司促字第 16465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7 年 07 月 02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107年度司促字第16465號 債 權 人 廖光陽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游志聰及綠霸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 支付命令,本院裁定如下: 一、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駁回其   聲請:   ㈠確認債務人游志聰及綠霸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記載是    否有誤?若有誤載並請具狀更正(依承諾書所載債務人為    游志聰)。   ㈡釋明本件得向債務人請求之法律依據為何?(依承諾書債    權人應為升暘科技有限公司)。   ㈢請求利息已逾約定利率最高年息百分之二十之限制,請查    明更正。   ㈣陳報請求金額175,483元之計算式(利息、違約金不得滾入    本金再計息)。 二、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7  年  7   月  2   日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佩如 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二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 三、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7  年  7   月  2   日             書記官 陳貴欽
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