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16465號
債 權 人 廖光陽
上
債權人聲請對於
債務人游志聰及綠霸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
支付命令,本院裁定如下:
一、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
駁回其
聲請:
㈠確認債務人游志聰及綠霸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記載是
否有誤?若有誤載並請具狀更正(依承諾書
所載債務人為
游志聰)。
㈡釋明
本件得向債務人請求之
法律依據為何?(依承諾書債
權人應為升暘科技有限公司)。
㈢請求利息已逾約定利率最高年息百分之二十之限制,請查
明更正。
㈣陳報請求金額175,483元之計算式(利息、
違約金不得滾入
本金再計息)。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佩如
一、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
三、
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
股別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 日
書記官 陳貴欽