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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7 年度司促字第 1685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7 年 01 月 18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7年度司促字第1685號 債 權 人 吉陽小客車租賃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富美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陳玟翔、巫泳泰發支付命令,本院裁定 如下: 一、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駁回其   聲請:   ㈠提出雙方達成協議理賠金為30萬元之釋明文件?   ㈡多數債務人之債務類型為何? 二、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7  年  1   月  18  日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沈珮純 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二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 三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7  年  1   月  18  日             書記官 賴亮蓉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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