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1685號
債 權 人 吉陽小客車租賃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鄭富美
上
債權人聲請對於
債務人陳玟翔、巫泳泰發
支付命令,本院裁定
如下:
一、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
駁回其
聲請:
㈠提出雙方達成協議理賠金為30萬元之釋明文件?
㈡多數債務人之債務類型為何?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8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沈珮純
一、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
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
三、
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
股別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8 日
書記官 賴亮蓉