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
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1685號
債 權 人 吉陽小客車租賃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鄭富美
債 務 人 陳玟翔
債 務 人 巫泳泰
一、債務人應向
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陸萬元,並連帶賠償
督促
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。
其餘請求
駁回。債權人請求
本件因車輛損害之賠償金,債權
人前向本院陳報,於民國106年10月5日達成雙方協議理賠之
契約書,該書中記載:該理賠金30萬元,經雙方協議,以每
月30日前付款三萬元,共分十期,達成共識,並簽發
本票十
張等紀錄,
惟支付命令依法不得請求將來之給付,今依約定
准予10、11月之理賠金外,其餘因屬未到期之請求,應予駁
回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,詳如附件
聲請書
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,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
不變
期間內,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
異議。
四、債權人如不服本
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
院事務官提出異議。
五、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、第79條,裁定如
主文 。
六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
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6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沈珮純
一、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,請即時核對內容,如有錯誤應速依
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。
三、
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
股別。
四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
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不必另
行聲請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6 日
書記官 賴亮蓉