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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7 年度司促字第 1685 號民事其他文書
裁判日期:
民國 107 年 01 月 26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 107年度司促字第1685號 債 權 人 吉陽小客車租賃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富美 債 務 人 陳玟翔 債 務 人 巫泳泰 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陸萬元,並連帶賠償督促  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。   其餘請求駁回。債權人請求本件因車輛損害之賠償金,債權   人前向本院陳報,於民國106年10月5日達成雙方協議理賠之   契約書,該書中記載:該理賠金30萬元,經雙方協議,以每   月30日前付款三萬元,共分十期,達成共識,並簽發本票十   張等紀錄,惟支付命令依法不得請求將來之給付,今依約定   准予10、11月之理賠金外,其餘因屬未到期之請求,應予駁   回。 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,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。 三、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,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   期間內,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。 四、債權人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   院事務官提出異議。 五、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、第79條,裁定如主文 。 六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沈珮純 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二、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,請即時核對內容,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。 三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 四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。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6 日 書記官 賴亮蓉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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