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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7 年度司促字第 17025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7 年 07 月 05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107年度司促字第17025號 債 權 人 京王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黎麗華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李淑嬌發支付命令,本院裁定如下: 一、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駁回其   聲請:   ㈠聲請狀末債權人京王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之蓋章。   ㈡確認本件是否請求利息?如是,其利率為何?   ㈢提出團費為新臺幣陸萬零玖佰元之釋明資料。 二、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7  年  7   月  5   日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峻源 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二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 三、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7  年  7   月  5   日             書記官 廖日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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