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17320號
債 權 人 泰三國際開發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黃良和
上
債權人聲請對於
債務人歐肯得股份有限公司發
支付命令,本院
裁定如下:
一、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
駁回其
聲請:
㈠利息起算日究為「支付命令送達之
翌日」或「107年6月20
日」?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9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峻源
一、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
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
三、
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
股別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9 日
書記官 林子涵